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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条例(摘录)
时间:2015-06-08 08:45:33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0

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条例(摘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第四条 依照基金会章程,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开展公益活动和进行内部管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10人至20人,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理事会职责: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召集理事会会议,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决策重大业务事项,组织对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的选举等。

第七条 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实行二级管理,理事会下设秘书长办公室,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八条 基金会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九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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