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新西兰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北师范大学新西兰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北师范大学(包含合校前原四所院校)毕业的在新西兰生活学习工作的校友自愿组成的民间团体,为联谊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在新西兰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本会与世界各地河北师大校友会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为会员互相联系、交流的平台。本会遵守中国和新西兰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接受河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河北师范大学各专业毕业在新西兰生活学习工作的校友;
(二)编辑会员通讯录;
(三)协调联络居住在新西兰各地的校友。
(四)定期组织召开校友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现河北师范大学在新西兰生活学习工作的校友;
(二)原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学院、河北教育学院、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毕业在新西兰生活学习工作的校友;
(三)曾就职于河北师范大学以及河北师范学院、河北教育学院、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教职员工现在新西兰生活学习工作的亲友,热心本会工作,自愿加入本会也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七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本会讨论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接受河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由热衷社团活动,有一定影响力及具有代表性的会员组成。理事必须是河北师大及原四所院校毕业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母校,政治素质好;
(二)在自身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新西兰校友会可向参加活动的校友适当收取会费。欢迎任何不带条件的捐助。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会计工作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兼任,由理事会监督。副会长或秘书长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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