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  |  教育基金会

河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河北师范大学校友会(Hebei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HeBNUAA)

  第二条 本会是河北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经河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校友工作全过程。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国内外校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增进友谊与合作,为祖国繁荣昌盛,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师范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服务校友,搭建平台支持校友发展;

(二)整合校友资源服务母校和社会;

(三)指导各校友组织建设;

(四)编辑出版《河北师范大学校友通讯》,管理和维护河北师范大学校友网、河北师范大学校友会官方微信等其他校友联络平台;

(五)接受和鼓励校友对母校开展捐赠活动,协助教育基金会管好用好捐赠的款项和实物,支持学校的发展建设;

(六)为校友返校与回馈母校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河北师范大学校友,包括在学校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校区或学校在国内外办学及合作办学机构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以及附属学校的教职工(中国公民);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意愿,并与母校校友组织取得联系。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但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校友组织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发起、主持,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发起召开临时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河北师范大学补贴;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经费管理:

  本会经费由河北师范大学设立专项账户,进行专项管理,并接受财务审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准确。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9年12 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2013河北师范大学校友会    冀ICP备18011017号-3

技术支持:载驰科技